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7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 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 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 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