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
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六以上者,且每眼各達○.五以上者,或
矯正後兩眼視力達○.八以上,且每眼各達○.六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
(六)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者。但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視
野應各達一百二十度以上。
(二)夜視無夜盲症者。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
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
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
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