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4-1條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 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 格標準:

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

二、胸部 X 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

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四、無下列任一疾病:

(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 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六○mm/Hg 或舒張壓達一○○mm/ Hg 。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

(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 故應變。

(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 作。

(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FVC)低於六十%之預測值。

(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 虞者,或有傷害行為。

(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

(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 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 病致不堪勝任工作。

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標準:

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 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

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 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