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 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 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車駕 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