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 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 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五)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六)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 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九)應考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應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 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 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經歷,如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依照民營汽 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訓練結業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記領 照之教練車數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制,並准集體報考。其由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者亦同。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除應具備報考之資格外,並應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 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 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