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