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58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 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 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