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55條
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三、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 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 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 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發新照 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