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6條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 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

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 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