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1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 。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大客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寬、七十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後以 二十五公分、左右以四十公分計算。但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五公分 、市區雙層公車之下層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公分者或車廂為部分或 全部無車頂之區域,不得設立位。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但駕駛 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駕駛人座位寬度 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但貨車駕駛室 具前後二排座位且另有不同車身做為載貨空間使用者,小貨車連駕駛 人座位不得超過七個座位,大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九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