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 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