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8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 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 。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 ,不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 5.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五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 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 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二)全寬不得超過二.六公尺。

(三)全高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

(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三)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