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7條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

五、軸距:前軸中心點與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 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半拖車以第五輪中心至最後軸 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

六、最遠軸距:車輛最前軸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七、後懸: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險桿不計在內。

八、段差:汽車車寬小於所附掛之拖車時,拖車單邊超出汽車部分之尺寸 ;其量度以兩車中心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