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1條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 照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 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 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