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26條
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
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重 新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