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8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