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7-1條
機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繳交 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 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

前項實施日期、特定零組件項目、實施車種、防竊辨識碼技術及完工證明 文件之申請與核發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