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5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