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1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 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