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0條
慢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 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 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 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 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