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0-1條
慢車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 誌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 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駛來,始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暫 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