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牌照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 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

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如遺失或損壞時,應由汽車所有人或拖車使用 人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