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9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 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