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6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二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 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

慢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