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五、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 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