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4-1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 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