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2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 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 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