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0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