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19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