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慢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15-2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 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