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