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08條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

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 秩序。

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 別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