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04條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 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 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 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 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 始得通過。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 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