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