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92-1條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 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