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9-1條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 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 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