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85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 該其他人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