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