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5條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 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 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