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 有人不得拒絕。

前項設施之興建,如影響專用公路之安全或完整時,興建機關應同時採取 適當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