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15條
專用公路之轉讓,應由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