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13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