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5條
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

編為公路使用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得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