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4-1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 善及拆除等事項,其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由交通部委任其專設機構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