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24條
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新建橋梁時,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 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如須改變橋梁設計時,其所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 單位全數負擔。但在原有橋梁上通過時,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依照指 定位置以附掛方式或加設管道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