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22條
使用公路橋梁或隧道架設電力線、電信線規定如下:

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 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橋梁上或隧道內設置者 ,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辦理。

二、電力線或電信線沿橋梁設置者,如架設於橋梁之下時,不得妨礙水流 或航道,如架設於橋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 規範之規定,如架設於橋梁兩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 五公尺,如以支架設於橋梁兩側時,距離橋體外緣,不得小於0‧五 公尺。

三、於隧道內架設電力線或電信線,應有絕緣裝置。其架設於隧道壁面, 位於行車淨空與壁面之空間內者,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如架設於隧道頂部空間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 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