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21條
跨越公路臨時設置牌坊等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於適當位置,並應 於事畢後限期拆除之。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不 得設置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