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16條
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規定如下:

一、電話亭、電話交接箱、變電設備、郵筒、消防栓、水栓等,應設於路 肩外側邊緣處或分隔島上,其在彎道路段者,應設於彎道外側路肩邊 緣處。如有人行道者,應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二、輸油管、輸氣管之壓力管制站及輸水管之抽水站,應設於公路用地範 圍之外。

三、電力線、電信線及其桿柱塔架,其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於公路用 地範圍之外,如受地形或環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經洽商公路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其跨越路基上空者,距路拱之淨高 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