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14條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 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 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