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10-3條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方式,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所定 方式一辦理,並於事先公告周知。
公路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案許可時,同時敘 明其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所採取之修復方式。